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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2026/04/08 来源: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将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有效执行《信用管理办法》,细化执行标准、统一规范海关执法,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制度平稳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制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与《信用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现就《公告》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背景及目的《信用管理办法》在企业信用等级分类、认定标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考虑到其中部分工作要求为创新性举措,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部分条款为符合部门规章体例要求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为确保在海关执法中规范落地,需要予以细化。

此外,为减少制度调整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也需要配套文件对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过渡予以明确。

为此,海关总署在广泛调研海关执法实践、征求相关企业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告》,对《信用管理办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补充完善相关信用管理内容,明确新旧办法过渡衔接的具体规则,既为海关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具体、统一的操作依据,也让企业清晰掌握信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推动海关企业信用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主要内容(一)细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

信用信息公示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环节,《公告》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渠道、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异议处理等作出细化规定,同时结合监管实际新增相关管理内容,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公示管理体系,保障信用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一是明确公示渠道及依申请不予公示情形。

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并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对公示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申请不予公示,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处理。

二是新增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管理。

此为《公告》结合监管实际新增的管理内容,虽然未在《信用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定,但意在强化海关对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监管,实现信用异常状况的早发现、早提醒。

首先,明确五类列入情形,涵盖未按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海关无法取得联系且实地查找无结果、注册备案信息不实拒不改正、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走逃(失联)及其他非正常情形等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管理的关键环节;其次,区分情形设置移出规则,对未报送年报、海关无法取得联系的为可直接整改的情形,企业消除情形后海关自动将其移出名录并停止公示,对其余三类需企业消除情形后经申请,海关审核后移出名录并停止公示;另外,设定管理约束,企业被列入名录期间,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海关不予受理其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倒逼企业及时整改异常情形。

三是统一公示期限以及提出异议受理时限的标准。

明确企业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示期限自列入之日起计算;海关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需延长的,提前告知申请人且延长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统一海关操作的时限要求。

(二)明确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和管理措施暂停规则。

一是明确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明确八类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为海关直接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依据,明确了走私、违反进出境管制规定、行贿等行为的具体认定尺度,让企业清晰知晓严重失信的行为红线。

二是明确信用等级认定特殊规则。

企业同时存在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情形的,海关按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海关对其信用等级分开进行认定;企业分立、合并后的存续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的继续适用原信用等级,代码发生变更的,海关按照《信用管理办法》重新认定。

三是明确信用等级调整条件和渠道。

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申请调整信用等级,需满足完全履行海关或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法定义务并办结相关手续,认定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处罚情形符合《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因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监管规定,正在处于刑事立案或者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阶段,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等条件。

四是明确失信或者严重失信行为反复出现的信用等级认定原则。

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再次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在首次认定其为失信企业满一年或严重失信企业满三年后再次认定,再次认定期间海关不予受理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调整和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五是细化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便利措施暂停规则。

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立案侦查期间海关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立案调查期间海关可以暂停其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被海关以简易程序或者快速办理案件立案调查的除外。

同时明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94号)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六是明确中(终)止认证或者复核的原则。

对于涉嫌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海关中止认证或者复核;对于被海关实施稽查、核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或者复核。

并明确中止认证不计入认证时限,复核期间中止超过九十日的,海关终止复核。

七是明确AEO企业整改要求。

明确了申请整改的AEO企业,海关给予一次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以及整改期满后一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整改申请。

(三)统一海关信用管理法律文书送达规则。

为保障海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兼顾执法效率与企业知情权,《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和方式作出具体统一规定。

一是明确电子送达具体要求。

经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海关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相关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如实提供包含传真接收号码、电子邮件接收邮箱等在内的电子送达地址,海关书面告知电子送达确认书填写要求、注意事项及提供虚假或不准确地址的法律后果,并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认;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海关,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电子送达地址。

二是规范公告送达规则。

海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的,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或者公示平台对外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明确失信信息修复实操要求。

对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的申请渠道、审核条件、流程衔接作出细化规定,简化企业办理手续,切实减轻企业办事负担。

一是统一申请渠道。

企业申请失信信息修复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提交申请,实现跨平台申请与审核的有效衔接。

二是明确审核条件。

企业申请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全履行海关或者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中的法定义务,并已办结相关案件或者海关手续;二是失信信息公示期间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但属于《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三是未因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监管规定,正在处于刑事立案或者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阶段。

四是“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记录,即未在其他部门仍有未修复的严重失信情形。

三是简化流程衔接。

企业申请修复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视为同时向海关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申请,无需单独提交信用等级调整申请,优化企业办事流程。

(五)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做好新旧办法过渡衔接。

为减少制度调整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确保《信用管理办法》平稳落地,《公告》针对2026年4月1日前的企业信用认定结果、未办结业务、原一般认证企业再次成为认证企业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过渡安排,实现新旧管理办法的无缝衔接。

一是延续原有信用等级效力。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已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其信用等级继续有效;对实施常规管理措施的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统一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

二是规范未办结业务处理规则。

2026年4月1日前海关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决定的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开展的认证复核以及信用等级调整作业,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和有关配套文件作出决定,但《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相关规定对企业更有利的,从其规定。

三是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过渡。

将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统一移出;按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2026年4月1日前认定的失信企业重新进行认定;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高级认证企业复核的,企业财务状况标准既可以适用“新标准”,也可以适用“老标准”,哪个对企业有利就适用哪个。

四是采纳企业合理建议。

对于2021年11月1日前,海关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7 号)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且至2026年3月31日无信用等级调整记录的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向海关申请信用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海关免于实地认证,将其认定为认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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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新规11月1日施行!EDV判定细则落地 果业竞争转向品种权

11月1日起,一套把"改头换面式育种"堵死的规则正式生效。对果业而言,未来两三年的主线不再是"种什么",而是"品种权归谁、怎么分钱"。

农业农村部新制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和《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10章58条,核心动作是:细化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的实施步骤——制度实施范围、判定指南、判定阈值、检测机构条件、专家库,全部落地。

中国果业正在从"引种扩繁的红利期",切换到"品种权运营的变现期"。

新规到底改了什么?

这次不是又一次"原则性表态",而是把过去几年种业振兴的制度设计,扎进了可执行的细节里。

1. EDV制度有了"操作手册"

按条例"分步实施"的要求,细则对制度实施范围、判定指南、判定阈值、检测测试机构条件、专家库组建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前2026年8月的发布会已经亮出首批作物目录和阈值:水稻、小麦、棉花、花生、辣椒等作物遗传相似度阈值设为90%,油菜、大白菜、蚕豆、桃等设为85%——一旦相似度达到阈值,举证责任转移,由被诉方证明自己不是派生品种。

这一条直接扭转了原始品种权人"取证难、鉴定难"的老困境。

2. 授权条件全面收紧

细则细化了品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新增种子"销售、推广行为"的解释条款;加强品种名称管理;申请文件造假直接不予受理或驳回;杂交种申请要提交亲本DNA指纹图谱——从源头上卡住"来源不明"的品种。

同时完善"已知品种"定义,堵住了"换个名字重新申请"的操作空间。

3. 监管链条向后端延伸

虚假材料申请:1年内不再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品种权:宣告无效,3年内不再受理。

配合近年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行动——已撤销问题品种和"仿种子"品种4000多个——监管部门的态度非常清楚:品种权不是"注水数量游戏",是真金白银的产权。

4. 保护版图扩容,果树是重点受益方

第十二批保护名录一次新增117个属种,其中果树类11个——包括中国樱桃、人参果,以及黄皮属、番荔枝属、腰果、咖啡属等热带亚热带果树。

我国农业植物保护属种将从191个扩大到308个,"基本覆盖我国种业发展和产业需求所涉及的重要农作物种类"。

对广西这类以特色热带水果立身的产区而言,黄皮、番荔枝(释迦)这类"小众但值钱"的品类从此有了保护伞。

另需注意:保护期限也在延长。藤本、观赏植物、林木和果树等品种保护期可达20年——一个新品种的商业生命周期,第一次被制度拉到了足够长的刻度。

品种保护的案例

MBO"花香蓝莓"——国际育种商的中国打法已经成熟

2026年9月,澳大利亚蓝莓育种商Mountain Blue Orchards(MBO)在中国赢得两起里程碑式品种权诉讼:最高法终审(9月27日)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9月30日),保护其品种Ridley 16-02(商品名"优瑞卡日出",业内俗称L25)。

判决确立的规则,每一条都在改写行业潜规则:

1、"卖果不卖苗"被堵死:种植授权品种并卖果,被认定为连续侵权整体,赔偿可按果实销售获利计算,卖果也可被责令停止;

2、共犯连带:提供土地的合作社、苗圃经营者,甚至以"科研"名义出现但存在经济利益关联的技术支持方,均判连带责任;

3、DNA证据一锤定音:遗传相似度吻合即举证责任转移;

4、"合法来源"抗辩失效:买来的苗不免责;拒不提交财务账册的,法院作不利认定。

MBO在判决后的表态是:"这些裁决是一场长期维权行动的基石,而非终点,已有多起案件在审理中。"培育一个果树新品种需要10—20年,而一根插条就能复制它。

这句话是MBO在胜诉声明里的警告,也是整个品种权制度的起点。

鸡副产品悄悄涨价!大规格棒腿L号翅根上调100-200元/吨 行情分化

最近山东肉鸡分割冻品盘面波动热闹起来,不少品类悄悄抬价。

单冻胸肉多点报价走强,大规格棒腿、L号翅根涨势亮眼,上调100-200元/吨,也有品种涨不动偏弱议价,整体行情分化明显。

别看报价往上调,各家核心目标还是加速去库存。

涨价基本集中在库存偏少的单品:单冻胸靠出口订单托底,大号品出品率偏低,供需刚好踩在平衡点。

其余品种涨价后劲不足,M号翅中反倒局部降价,凤爪前期涨势直接熄火。

再来看看大家最关心的毛鸡和鸡苗行情价格毛鸡端:近期屠宰厂收鸡量中等,货源不算紧缺,主流收购价窄幅震荡。

屠宰端一部分看好冻品行情顺势抬收价,但是终端冻品分化,不敢大幅抬价收鸡,属于 “想涨但是底气不足”。

如果后续胸、大棒腿持续走货顺畅,毛鸡价格才有进一步走强机会;反之翅爪走货放缓,屠宰厂会压控收鸡成本。

鸡苗端:跟随毛鸡预期波动,养殖户补栏情绪谨慎,没有出现扎堆抢苗。

苗价小幅震荡,大家现在都怕高位套牢,观望氛围很重,博弈后面毛鸡出栏利润。

进口鸡产品方面: 海外到港的进口翅中、进口凤爪、进口鸡腿到港成本近期相对稳定,和国内冻品形成替代竞争。

国内翅中M规格开始走弱,一部分贸易商转向拿性价比更高的进口货源分流需求,这也是国内翅中议价走弱的一大原因;进口大胸价格优势一直存在,持续分流食品加工厂的采购需求,压制国内鸡胸上涨高度,很难走出单边暴涨行情。

整体来看,大胸、大规格棒腿领涨,翅中高价承压走弱,凤爪涨势熄火,中小规格腿货躺平装死!

上游鸡苗、毛鸡观望博弈,进口货持续充当 “价格安全阀”,给国内冻品涨价上枷锁。

大家要注意,现在行情分化严重,不要盲目赌涨。刚需补库为主,高位翅类谨慎囤货,勤看报价快进快出,毕竟禽品行情变脸速度比翻书还快!

猪价10月27日反弹熄火!20省下跌无一上涨 西南西北多数守住价位

今日猪价全景(10月27日)昨日北方轮动反弹的行情戛然而止,今天行情再度转弱,20 省下跌,7 省持平,0 省上涨,全国大面积飘绿,西南、西北局部守住价位。

下跌区域(20 省,跌幅 - 0.1 元 / 斤)华东:上海、安徽、福建、江苏、山东、浙江 华中:湖北、河南、湖南 华南:海南 华北:北京、天津、山西、河北 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 西北:陕西持平区域(7 省)华中:江西 华南:广东、广西 西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 西北:甘肃、新疆上涨区域:0 省全国猪价区间:4.1~5.5 元 / 斤,广东依旧为高价区;新疆 4.1-4.3 元,是全国最低价。

盘面特点:前几日北方短暂的轮动反弹结束,北方全部转跌;华东、华中也同步走弱;仅华南两广、西南四省、江西、甘肃、新疆稳住报价,成为为数不多的支撑板块。

之前的反弹属于超跌后的短暂修复,没有形成持续性。

盘面核心逻辑:

短暂修复行情结束,再度进入普跌前一日只是超跌带来的点状小反弹,没有基本面支撑,今天反弹行情消失,华东全部由平转跌,说明当前市场底气不足,屠宰压价力度再起。

需求端依旧偏弱,腌腊备货迟迟没有启动四季度腌腊预期一直存在,但加工企业目前还没有大规模备货,没有实质需求来承接市场供给。

生猪供给宽松的大格局没变,缺乏持续托底力量。

仅少数省份抗跌湖南、两广、山西、东北吉辽保持平稳,属于相对抗跌区域,但没有涨价动力,仅仅止跌,很难走出独立上涨行情。

养殖户 & 冻品贸易商操作建议:

养殖户

持平省份(京津冀、东北三省、甘肃):行情止跌磨底,不赌大涨,按计划有序出栏,不要压栏等反弹。

下跌省份(南方大部分、山西、陕西、新疆):继续顺势出栏,优先出大肥,减少亏损,不扛价。

屠宰 & 冻品贸易商行情分化,北方低位企稳、南方偏弱,按需采购,分批拿货,继续等待腌腊订单落地信号,不大量囤货。

后市预判

短期维持震荡磨底格局。接下来重点看两点:北方涨价省份能不能守住价位;南方腌腊订单能不能集中落地。如果腌腊需求迟迟不集中放量,这种轮动反弹很容易冲高回落。

庆阳苹果大会签约19.12亿元!129份订单订购23.25万吨 出口渠道再拓宽

庆阳市邀请全国数百家果企果商入园入企考察,推动意向订单加快转化为签约订单。

据《陇东报》报道,10月24日下午,2026中国苹果年会暨庆阳苹果大会成果发布活动举行。

据悉,为期八天的大会紧扣“数字赋能·智算兴果——推动苹果产业优质化发展”主题,突出产销协同、流量转化和全链展示,八项活动有序开展,产销对接顺利推进,累计签约苹果销售订单129份,订购苹果23.25万吨,签约总金额19.12亿元,大会各项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大会期间,庆阳市邀请全国数百家果企果商入园入企考察,推动意向订单加快转化为签约订单。

其中,马来西亚客商签约苹果20吨、金额16万元,尼泊尔客商签约30吨、金额28.2万元,以色列客商签约1340吨、金额1089万元,庆阳苹果出口渠道进一步拓宽。“庆阳好物·与您相约”专场对接会线上交易额达到140万元。

此外,“百名网红探园直采直播助农”活动联动本地及平凉、天水、宁夏等周边地区网络达人参与,中央电视台“中国天气·节气名品”团队同步开展现场带货,进一步扩大了“庆阳苹果果真好”品牌影响力。

围绕“数字赋能·智算兴果——推动苹果产业优质化发展”主题,大会集中展示了庆阳苹果大数据中心、“一园一码”溯源体系、陇东智能分选仓储中心等建设成果。

目前,12条智慧分选线已全面投产,两万吨冷库即将建成。

大会还发布了庆阳苹果品牌成长发展观察报告,宣讲相关地方标准,为苹果产业向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加快转型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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