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并于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化解风险、强化监管执法构筑了有效的法治屏障。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安全工作面临新问题、新任务、新挑战。
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10章14节154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10章16节191条。
与修订前比,新增37条,修改93条,堪称一次“大修”。
进出口食品监管相关内容可能面临哪些核心调整,优顶特小编带您一同梳理。
一、监管框架之变:海关监管范围调整与“合格评定”入法
(一)海关监管职责与范围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总则第5条明确,海关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进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将监管对象由“食品”为主扩展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在第六章进出口各条款中普遍采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并列表述,使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全面纳入海关监管范围。
(二)“合格评定”制度入法
《征求意见稿》第118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海关依法实施合格评定,并按海关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相比现行法第92条“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的表述,“合格评定”在制度内涵上更完整,与“四个最严”要求和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相衔接,同时为海关配套规章提供上位法依据。
二、进口环节:合规义务全面扩围
(一)进口商责任进一步压实
《征求意见稿》第118条新增“进口商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负责”的表述,与总则第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形成呼应。
第120条保留并强化了进口商的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暂予适用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召回,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停止进口—召回—报告”构成完整的处置链条,报告义务为本次新增。
(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122条延续现行法备案与注册并行的制度框架,并作出重要调整: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由海关总署实施注册管理,须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范围由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备案、注册管理范围增加食品添加剂。
该条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相衔接。
对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海关总署可以撤销注册并公告。
撤销注册情形由“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改为“不再符合注册要求”。
撤销注册除情形变化外,措辞由现行法“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改为草案“可以撤销注册并公告”,即由强制改为裁量。
(三)中文标签义务向食品相关产品延伸
《征求意见稿》第123条要求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和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监管对象较现行法扩展至食品相关产品。
(四)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同步扩展
《征求意见稿》第124条要求进口商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与生产经营记录一致,记录对象同样扩展至食品相关产品。
三、出口环节:依进口国要求注册推荐与目录化检验并轨
《征求意见稿》第125条集中规定出口食品监管,较现行法进一步细化: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多双边协议或者进口国(地区)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进口国(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申请注册推荐。
该规定为出口企业境外注册推荐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明确了“进口国有要求—企业申请注册—海关总署推荐”的完整链条。
新增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食品目录要求。海关总署应当制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食品目录。列入目录的出口食品,由海关实施检验。
四、网络食品经营:跨境电商进口食品责任入法
《征求意见稿》在“网络食品经营”专节第109条对跨境电商进口作出专门规定:
一是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委托境内有资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召回责任和广告主责任,并将委托信息报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
二是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食品召回;跨境电商企业拒不召回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中止服务,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先行召回后有权向跨境电商企业追偿。
三是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在平台交易页面以中文形式标明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标签事项。
该条在《食品安全法》层面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的责任主体、境内委托安排和平台兜底召回机制,对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影响直接。
《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0日。
建议进出口企业结合《征求意见稿》条文提前评估合规影响,持续关注立法进程及海关配套规章的衔接情况。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加快推动修订进程,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化解风险、强化监管执法、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部分内容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docx
【相关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系统梳理监管执法实践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并于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化解风险、强化监管执法构筑了有效的法治屏障。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安全工作面临新问题、新任务、新挑战。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新部署。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等文件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需要以法治手段保障贯彻落实。
(二)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中面临新问题。
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时指出,尽快启动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工作,压实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审核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检查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模式,明确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制度等。
(三)食品安全监管实践遇到新挑战。
当前,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直播带货等食品新业态蓬勃发展,但相关法律滞后,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有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将总部所在地以外的分支机构撤销,导致市场监管部门异地执法难,消费者维权难;“小过重罚”案件社会反响较大。
这些新挑战迫切需要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食品安全法共10章14节154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10章16节191条。与修订前比,新增37条,修改93条。主要修改内容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压实主体责任。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培训考核。
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
设立邮政快递企业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
规范委托生产行为,明确委托方、受托方资质条件。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增设“网络食品经营”专节,实行分级备案管理,明确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各方主体责任。
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严格进出口食品监管,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纳入海关监管范围。
(三)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拓展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实施备案管理。
规范食品标签与商业宣传,严禁虚假误导。
严格食品检验管理,规范委托检验行为。
(四)强化智慧监管。
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应用,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
赋予监管部门物联网监控、视频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权限。
(五)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按违法类型分类设定差异化处罚幅度。
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补全新增义务对应的处罚条款,提高违法成本。
实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实施跨部门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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